参展合约:
1、参展单位须如实填写本表格内容和参展所需的其它文件表格。
2、申请展位时须同时将50%的展位定金支付给主办单位指定帐户。余款须在2010年7月31日前付清,所有相关银行手续费均由申请企业承担。
3、申请附加参展企业(联合参展商)的参展商,将加收10%的参展费。
4、展位位置将根据产品类别或主办单位制定的其他标准进行分配。展位位置一经分配并告知参展商,即不允许修改。附加参展商(联合参展商)须通过主参展商安排参展事宜。
5、如主办单位未收到展商的参展商名录登记表格(见参展商手册),将根据本申请表的资料刊登于参展商名录/展览会指南。
6、参展商保证其展品、包装及相关公开材料不存在任何侵犯或违反第三方权益的情况,包括商标权、版权、设计、名称,以及已注册或尚未注册的专利权。
7、本合约具有合同效力,请仔细阅读。申请表及合约部分的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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