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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商业外观侵权指控
 2004年7月20日,美国sanford,l.p.有限合伙(“sanford”)通过其授权律师事务所,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正式立案申请,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从中国、印度和韩国进口的记号笔(ink marker)进行侵犯其持有的记号笔商标(sharpie)及其商业外观的知识产权调查。包括宁波贝发集团在内的中国记号笔出口商/生产商被控侵权。
  sanford在申请书中指控从中国、印度和韩国进口的记号笔侵犯了申请人拥有的商标(sharpie)及其商业外观,构成了337条款所禁止的不正当的进口贸易行为。在本案中,中国出口企业能否成功应诉,针对“商业外观”侵权指控的抗辩至关重要。商业外观,英文trade dress,亦称商业装饰,指产品的全部视觉效果和总体形象,包括尺寸、形状、颜色或颜色组合、包装、图案、声音等特点。
  针对商业外观的侵权指控,中国企业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重点策略问题:
  1.sanford要想证明其商业外观受到侵犯,则必须提供其商业外观受保护的证据。sanford称他们一直是市场上该商业外观实质上的唯一使用者。如果我们能找到现在或过去在美国进行销售的与sharp ie记号笔的形状、颜色和构造都实质上相似的其他记号笔,那么我们就可以辩称sanford并不能对他们在起诉状中声称的商业外观享有独占的知识产权,因为其他的公司也使用了相似的商业外观,但并没有遭到sanford的起诉。
  2.我们应该调查sanford是否还以sharpie的商标名,销售与其所指称的商业外观拥有不同形状、颜色和构造的其他记号笔。如果san fo rd以sharpie的商标名销售不同的记号笔,那么这种使用商业外观不一致的行为将成为其商业外观并不受保护的证据,因为这样消费者就不可能认为sharpie品牌只有一种商业外观。
  3.以宁波贝发的记号笔为例:应当确定该公司的每一种被san fo rd起诉侵犯其商业外观的记号笔,在美国首次销售的日期和为促销而进行的广告、推销和营销活动的范围,尤其是在那些使用“宁波贝发”这个名称的地方。这些证据都将支持证明消费者是把这种被起诉侵犯商业外观权的记号笔与宁波贝发相联系,而不是与sanford相联系。
  4.以宁波贝发的记号笔为例:比较贝发记号笔的颜色、形状及构造与本案中sharpie记号笔之商业外观的异同。判定贝发记号笔是否侵犯了sanford记号笔之商业外观的法律标准,是看消费者是否会基于两者的商业外观而把贝发记号笔和sanford记号笔相混淆。贝发记号笔与sanford记号笔的不同特征越多,消费者就越不可能把两者相混淆。
  5.以宁波贝发的记号笔为例:如果宁波贝发在被起诉的记号笔上显著地标明了自己的品牌名,而且这个品牌名与sharpie的商标名并不相似,那么贝发记号笔则更易于被认定其不同于sharpie记号笔。也就是说,消费者更不会把两公司产的记号笔相混淆而认为贝发记号笔是sanford公司制造的。
  6.为了反驳sanford享有受保护的商业外观,且其商业外观权受到了侵犯,我们在本案中将需要聘请一个专家来进行消费者调查。关于商标和商业外观的诉讼经常使用这种调查来证明,消费者是否会认定某种特定的商业外观仅有一个产品生产来源,比如说sanford之于本案中的记号笔。这种消费者调查还用于确定当为消费者同时提供贝发记号笔和sanford记号笔时,他们是否会认为这两种笔是同一公司即sanford公司生产的。
  7.根据美国的法律,商业外观是指产品中受保护的装饰性外观。但是如果产品外观的任一方面、形状或颜色是出于效用性或功能性的目的,它们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受保护的商业外观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如果能够证明sanford之商业外观的任一方面是出于构造或使用上的便利这样一种效用上的目的,那么这些特征就不能被认定为商业外观的一部分。比如:如果sharpie记号笔雪茄型的笔筒设计是为了有利于笔墨水的流畅或书写的质量或其他的什么目的,那么这些特征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其装饰性商业外观的一部分。同样,如果能证明记号笔的笔帽盖住笔杆的一半,是为了防止记号笔笔尖发干(比方说),那么这种特征也是功能性的,而不是商业外观的一部分。要证明sanford的商业外观是出于效用或功能性的目的,需要有工程技术方面的证据。
  以上这些要点概括了被控企业在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进行辩护准备时所需要调查的证据的基本方面。我们将会继续跟踪此案,为公众作更细致的介绍。
[浏览次数:2680]    [发布时间: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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